土地使用分區


一、查詢方式


1)非都市計畫內土地,從土籍圖謄本上即可知悉。


 


2)都市計畫內土地,則可利用網路資源,進入標的物所在之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網站線上查詢。


 


※例桃園縣市,可進入桃園縣政府網站


http://gistest.tycg.gov.tw/TaoyuanIssue/issue.aspx


 


二、土地分區證明書


 


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並應檢附最新地籍圖謄本一份。


 


所謂地目
對大部分的老百姓來說
就是可以或不可以蓋房子子
大約可以蓋多大的房子
如此而已

而土地分區
簡單來說就是土地的利用
把土地區分成很多區塊來使用


何謂使用分區
我國的土地之利用,目前係依區域計畫分為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二大類。

都市計畫法之分類:

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規定,都市土地得分類如次:

u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以建築住宅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寧靜、安全及衛生。

u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以建築商店及供商業使用之建築物為主,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便利。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u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保護、農業等使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為主。

u 特定專用區: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

第33條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

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區域計畫法上之分類:

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9種使用區:

u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u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u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經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山坡地保育區:為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u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u 其他使用區或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


何謂地目
土地之類別 : 有依土地法分類, 都市計劃法, 區域計劃法等分類, 關於地目土地法提到如下 :

土地法上之分類:依土地使用方法將土地分為四大類:

u 建築用地 : 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台、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

u 直接生產用地 : 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

u 交通水利用地 : 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

u 其他土地 : 如沙漠、雪山等。

由於土地之使用情形複雜,未能詳盡列舉,故同法第二項規定「前項各類土地,得再分目」。

至其程序於土地法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土地法第二條規定各類土地之分目及其符號,由該管縣市地政機關調查當地習用名稱,呈請省地政機關核定施行,並轉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案」。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於民國36年通令各縣市政府,就沿用之各種地目,參酌土地法第二條之規定分別歸納為四類如次:

土地類別
地目
說 明

建築地用
建 房屋及附屬之庭院均屬之。


自來水用地、運動場、紀念碑、練兵場、射擊場、飛機場、砲臺等用地、及其他不屬於各地目之土地均屬之。


祠庵、寺院、佛堂、神社、教務所及說教所等均屬之。但兼用住宅者不在此限。


車站、車庫、貨物庫等及在車站內之站長、車長之宿舍均屬之。


公園用地。


墳墓用地

直接生產用地

水田用地。


旱田用地。


林地、林山均屬之。


魚池。


畜牧地。


礦泉地、但限於湧泉口及其維持上必要之區域。


製鹽用地。


池塘。

交通水利用地

公路、街道、街巷、村道、小徑等公用或共用之輕便鐵道線路均屬之。


鐵道路線用地。


埤圳用地。


灌溉用之塘湖、沼澤。


一切溝渠及運河屬之。

其他

用地

堤防用地。


荒蕪未經利用及已墾復荒之土地均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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