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光‧職場勵志電子報:老闆,請用鼓勵代替責罵!















本期簡介 









老闆,請用鼓勵代替責罵!


常常聽到身邊朋友說,老闆又發飆了,這次是誰遭殃,真倒楣之類的言論。

 

聽過最離譜的,是口語侮辱之外,還把寫好呈上的企劃案,狠狠地丟在地上,要員工自己撿回去。


對小編來說,這實在是非常不可思議的情況。

 

也不免會想,如果是我,會怎麼回應?


回想自己職場生涯算挺幸運的。

 

遇到的老闆都是很有才能的人,雖然有時情緒難免擦槍走火,但也會在事後做反省。

跟朋友提起時,他們竟說這是天大的福氣。

 

因為,他們的主管或老闆,可是完全不會認錯的!

 

不僅如此,有些還會歸罪於員工,說自己會講出這樣的話,都是因為員工犯的錯。


現在很多言論都在說員工很草莓,經不起罵、經不起磨練,又說員工很難溝通,稍稍講他們一點,不是憤而離職就是告上法院。


小編每次看新聞時都會想,實在很想知道那些讓身為員工的你我大發怒的主管(老闆),到底是怎麼「罵」、怎麼「磨練」員工的。

 

如果合理,當然是員工不對,但若仗著職權,以侮辱的方式對待,那當然就大大不行囉!


小編覺得,這世界上多數的工作者,都是對自己有期待的。

 

希望表現良好,希望升遷加薪,如果主管(老闆)們能以鼓勵代替責罵,多些同理心與耐心,相信員工會願意付出更多。


本期依然精選出謝震武律師的說話技法,談的是老闆怎麼跟員工講話。

 


如果我家老闆也能天天這樣和平理性對待我們,那就真是上天堂囉!(笑)





說出好人緣:謝震武的獨門說話術 







謝震武《說出好人緣》,教你學會上班族的生存之道


【上班族的生存之道】

老闆就可以任意罵人嗎?


本文摘自《說出好人緣:謝震武的獨門說話術》,12/10上市。



我告你公然侮辱

前一陣子,有一家公司老闆在開會時公然辱罵員工:「你是豬腦袋啊?

 

連這些東西都弄不好。」

 

沒想到員工竟然將這一段話錄音,成為呈堂證供。

 

最後老闆不僅被告,還得被罰錢。


最近不少新聞節目都拿這些案件當作新聞,但對我們而言,這些根本不是新聞。

 

我如果將最近成立的毀謗或是公然侮辱的案件蒐集起來,大家可能會嚇一跳,原來這麼多啊!


長期以來,很多主管都被教壞了,以為主管就有權力罵人,而且愛罵什麼就罵什麼。


其實,主管絕對應該教人,但不一定可以罵人,責罵下屬一則難堪;

 

二則效果有限,有時還得擔負其他風險,運氣不好還會被告。


以教導取代大聲責罵,就消極面來講,這是主管自保的方法;

 

就積極面來講,自古說,帶人帶心,強將手下無弱兵。

 

但這絕不是你天天粗言大罵部屬,就可以造就出來的強兵。


難道,身為主管就只能忍氣吞聲,對無能的員工完全莫法度嗎?


當然不是!


主管當然可以責罵屬下,但須要有技巧。

 

基本上,能不罵人就盡量不要罵,非不得以一定要罵時,也要用反話罵人,也就是所謂的「反諷法」。

聰明的反話罵人法

「死三八」、「狐狸精」這些經常被拿來作為罵人的詞句,大家都覺得這只不過是隨口說說,也不會掉你一塊肉,其實已經構成刑法上的毀謗或是公然侮辱。


大家對自己日常生活用語的觀念,實在有必要做很大的調整。

 

信口拈來隨口一句,都可能被告,話在說出口之前,的確應該好好拿捏。


很多人喜歡罵人「豬頭三」或是「白癡」,心想:拜託!

 

這又沒有什麼大不了的。

 

自己身邊或是電視上,幾乎一天到晚都有人罵這些話,真的要告,恐怕告不完。


如果你心裡存有這種天真的想法,那你可得小心了。


你罵人可能會被告,但同樣是罵人,我不會被告,為什麼?


如果你罵人豬頭三、白癡,一旦被告,罪名一定成立,因為你罵人只是為了出一口氣,讓自己爽一點而已。如果重點只是要講到「豬頭三」、講到「白痴」,為什麼不用反話罵呢?


「對啦!我也『不能』說你是豬頭三,我也『不能』說你是白痴,但是你這件事情做得實在是……」


這就是反話罵人法。


用反話罵人基本上比較不容易被告,「不能說你是豬頭」這種說法,罵也罵了,但對方沒辦法告你,因為我又沒有說你是「豬頭三」或是「白痴」,對方就算想告也告不成。


有一次我到法院開庭,那是一個刑事法庭的案件。

 

我的當事是個人官員,除了他以外,那件事情還涉及要搶標一個公共工程的對立與兩造利益的問題,檢察官起訴我的當事人很重的罪,因為他認為我的當事人圖利其中一方。


說實在的,那件事情有點弔詭,根據證據顯示,應該沒有這回事,因此我在庭上說:「我先強調下面那句話不是事實,它只是為了突顯其矛盾性。

 

檢方說我們當事人做了這個決定,有圖利左邊這一邊。那麼,依照同樣的邏輯,如果檢察官你起訴了我們這一邊,我是不是也同樣可以說,你圖利了另外一邊。

 

這不是一樣的道理嗎?你不能因為一個決定,就直覺認為有圖利的問題,必須再檢視其他證據。

 

我再強調一次,我剛才所說的不是事實,我只是想突顯這個矛盾性而已。」


當時我們這邊的被告有很多人,其中有一位不是我的當事人。當我講完以後,那名被告一副得到有力支持的樣子,大喇喇地站起來說:「對啊!我就覺得你們檢察官也很有問題,你們根本就是拿人家的好處……」話才一出口,檢方當場立刻說:「記明筆錄,我要告你。」


這時候法官開口了:「你跟人家謝律師比什麼,人家一開始就已經告訴你不是事實,只是為了在邏輯上突顯矛盾。

 

你跟人家學什麼,東施效顰的結果,你就是要挨告。」


那位被告所講的和我講的內容,某種程度是要突顯同樣的問題,只是他不會拿捏尺度,最後結果大不相同……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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