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新規/主動提供保證人 兩條件


保證人新規/主動提供保證人 兩條件 因應新銀行保證人規定實施,為免銀行誘使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借款人又想主動向銀行提供保證人以增強貸款條件時,將以「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不是自己所有、經銀行評估認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者」二大類為主。


新修正的銀行法第12條之1及新增第12條之2,對民眾向銀行辦理自用住宅貸款及消費性信用貸款,為便利實務執行,銀行公會已提出執行辦法,呈報金管會。


第一種是,借款人提供的擔保品不是自己所有。


例如先生是借款人,房子名義是太太的等。


第二種是,經銀行評估認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不足者,如借款人薪資收入條件不足、借款人年齡較大致薪資收入條件不足等情形。


參考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君、邱金蘭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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