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士軍/元智大學講座教授、總裁學苑CEO專欄作家
近年來,在國內外興起了一股「創意產業」的熱潮,根據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CTAD)所發表的「2008創意經濟報告」,在1996年到2005年間,創意產品與服務全球貿易額,自2,348億美元增加到4,452億美元,平均每年成長率高達8.7%,遠高於同期間世界貿易量的擴張比率。在台灣,政府也配合世界潮流,正式擬訂「創意產業發展方案」推動創意產業,做為台灣下世代的主力產業之一。
非常顯然地,所有這些分析或努力,都必須先有一個有關「創意產業」的定義和共識;缺乏這一項基礎條件,任何討論或方案都是沒有意義的。
然而我們真的知道什麼是「創意產業」嗎?
如我們所知,迄今世界上並沒有一個對於「創意產業」普遍接受的定義。
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國內機構一個普遍做法,就是參考國際上各種不同的定義,希望綜合這些先進國家的經驗用於國內。然而這種想法和作法是有其根本上的矛盾性的。
一般而言,對於某種事物的定義有兩種途徑,一是採取演譯法,對於所要界定的事物給予概括性和抽象性之描述,例如有人認為,只要利用「創意資產」為基礎所發展的產業都屬於「創意產業」。
再一為採取歸納法,對於所要界定的事物採取列舉方式,例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所列舉的創意產業,
包括(1)創意產業(creative industries);
(2)版權產業(copy right industries);
(3)內容產業(content industries);
(4)文化產業(cultural industries)與
(5)數位內容(digital content)。但是UNCTAD在上述2008年報告中,又將創意產業包括:(1) 傳統文化表現(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
(2)表演藝術(performing arts);
(3)視聽影視( audio-visuals);
(4)新媒體(new media);
(5)創意服務(creative services);
(6)設計(design);
(7)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