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外勞接續聘僱須備證明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7/08 22:21


(中央社記者魏紜鈴台北8日電)過去延續聘僱外勞,依規於15天內備妥「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即可,但卻有勞雇雙方在15天中,產生口頭任意解聘、關係複雜等問題。


勞委會修正準則取消15天期限,7月起施行。


為強化外國人與新舊雇主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今年6 月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


勞委會職業訓練局外國人聘僱管理組長傅慧芝說,過去聘用外勞若要與新舊雇主接續聘僱,雙方或三方合意後,於15天內應備「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即可。


但是過去卻曾發生案例,在15天內任一方擅自取消聘僱協議,導致聘僱關係紊亂、難以釐清新舊雇主責任的問題。


傅慧芝表示,為維護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的權益,勞委會修正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準則,要求雙方或三方合意接續聘僱外國人,須直接附上簽署「接續聘僱證明文件」做為證明,取消15天期限,7 月起實施;


並明定新舊雇主不能以同一外籍勞工名額,同時或先後接續聘僱或轉出外籍勞工。10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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