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瑕疵屋 把握五年求償權
(2007/03/05 05:00:00 時報資訊)


李佩真/台北報導


 買房屋是人生大事,最怕買到瑕疵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甚至 是凶宅等,近日更傳出有海砂屋陽台掉落事件,房仲業者表示,購屋 如果發現標的物有瑕疵,在規定時間之內,都有減少價金及解除契約 的權利,交屋後五年內都有請求權。


  根據消基會統計,去年受理的八千多件申訴案件當中,購屋類的糾 紛連續兩年居榜首,其中又以施工品質不良問題最多,如房屋瑕疵和 建材不符。


  房仲業者表示,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買賣雙方申訴「物之瑕疵」案 件,以「漏水」最為常見,而所謂的「物之瑕疵」,是指標的物有效 能或價值減少的瑕疵,例如標的物漏水或為海砂屋,一般「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是由出賣人負責,除非買賣雙方有事先約定。


  住商不動產企畫研究室表示,只要是買受人在契約成立前,不知有 瑕疵,或者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品質 ,以及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就構成所謂瑕疵的定義。


  根據民法規定,在這種情況之下,買受人可以主張權利,包括了減 少價金或者解約,以及損害賠償等等。


  永慶房屋法務主管建議,民眾購屋交屋前要審慎察看,有問題提出 ,若是交屋後,發現房屋有問題,也應儘快跟原屋主請求賠償,否則 時間拖越久,越難證明房屋瑕疵為交屋前已有。


  因為根據民法規定,賣方有五年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買方如果 發現房屋有瑕疵,立即通知原屋主後,也必須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訴訟求償主張,如果是重大瑕疵,可主張解除契約,若非重大瑕疵, 則可減少價金或由原屋主修復、補貼。


  不過,由於台灣氣候潮濕,加上地震多,對於房屋瑕疵認定,買方 也必須要能夠證明是交屋前就已經存在的,在有爭議時,一般需找土 木技師或結構檢測專家來認定。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