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退稅額之計算
分類:不動產稅務篇2007/05/07 12:04 


依照財政部96年04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1610號函: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包括先買後賣之情形〉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數額之計算,於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面積部分,不受都市土地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未超過7公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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