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審閱期5天購屋 別急著給訂金


契約審閱期5天購屋 別急著給訂金
政府又釋出優惠房貸,連續幾個月以來周休二日看房子的人潮明顯變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醒有意購屋、換屋的民眾,在決定訂購預售屋之前,業者有義務提供至少5天的契約審閱期,而且民眾在拿到契約研究、考慮前,不必支付一毛錢。


公平會昨天就通過一起處分案。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在銷售「新第來亨一品居」預售屋時,要求民眾必須先支付52萬元的訂金後才能將契約書帶回家研究,甚至還將支付訂金日與簽約日訂在同一天,購屋民眾根本無法事前審閱契約,公平會裁定罰款100萬元。


公平會強調,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的預售屋,購屋民眾僅能自售屋人員、廣告或是契約條款中得知相關訊息,且在交易過程中,建商多半已事先、片面擬定契約,屬於掌握優勢資訊的一方,若建商先收訂金再簽約,屆時民眾若對契約有異議,建商勢必可沒收訂金,對消費民眾明顯不公。


其次,房屋買賣契約內容常涉及專業用語,消費民眾需時查證了解,若建商未予合理審閱期間,對消費者一樣不公平;公平會認為,預售屋合理的契約審閱期間,應該在5天以上。


【2003/08/29 民生報】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