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第一次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2007/06/18 10:43



一、 已徵收之土地在那些情形下,應辦理撤銷徵收?又,誰可以申請撤銷徵 收?請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之。


擬答:()撤銷徵收之情形


已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劃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劃完成使用者,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劃,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因作業錯誤或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者。


2、公告徵收時,都市計劃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者。


3、依徵收計劃開始使用前,因都市計劃變更,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  其他方式開發者。


4、依徵收計劃開始使用前,其興辦之事業改變或興辦事業計劃經註銷者。


5、已依徵收計劃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劃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使用之必要者。


      ()撤銷徵收之申請人:


1、需用土地人
撤銷徵收由需用土地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之。


 2、原土地所有人
但需用土地人未申請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主管機關請求之。




二、請分別依土地法,平均土地權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說明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時機又,試問政府輕課土地增值稅,可能產生何種政策效果?請分別從土地利用、地方財政及社會公平面分析之。


擬答:()依「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土地稅法」之規定,其土地增值稅課徵時機如后:


       1、依土地法規定:


 (1)土地增值稅照土地增值之實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或雖無移轉而屆滿十年時,徵收之。前項十年期間,自第一次依法規定地價之日起計算。


 (2)實施工程地區,其土地增值稅於工程完成屆滿五年時徵收之。


 


       2、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


 (1)土地增值稅之徵收,應依照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行之。


(2)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同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之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准用上述規定。


(3)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3、依土地稅法規定:


(1)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預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與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依土地稅法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但出典人回贈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擬答:()
        
政府輕課土地增值稅,可能產生之政策效果試分述如下:
        1
、從土地利用方


因輕課土地增值稅,使得降低土地增值稅之轉嫁及減少地主規避稅賦情 形,因而增加地主出售或移轉土地的意願,使得土地得以集約利用


        2、從地方財政方面:


從短期來看,促進土地的交易意願後,可能會造成稅賦上的增加,而活絡了市場也會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因而增加財政收入;但長期實施輕課土地增值稅會使未來的土地增值稅大量減少及稅收不穩定,影響地方財政收入。


        3、從社會公平方面:


土地增值稅徵收原意,係為貫徹平均地權理論「漲價歸公」之理想,但政府輕課土地增值稅,並不符合稅賦公平原則,且違反「漲價歸公」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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