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 第一次 不動產經紀人考試 不動產經紀業相關法規




2007/06/21 10:01


一、試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若發生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其相關之損害賠償規定為何?

擬答: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致侵害他人權益之業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而其損害賠償規定,分述如下:


      ()過失行為: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故意行為:法院因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己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受有利益: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消滅時效: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為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二、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說明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久積欠公共基金或費用之處置規定為何?


擬答:


()催告: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強制遷離:住戶有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強制出讓: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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