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快遞》年贈與逾111萬 30天內須申報 (2007/07/04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 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今年提高到一一一萬元)時,應 於累積贈與超過免稅額之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如 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 。


  北市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 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一一一萬元以上時,應於贈與總值 超過一一一萬元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具有 正當理由不能如期在三十日內申報者,也應於規定期限屆滿前以書面 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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