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供營業或出租之土地,需提出申請,始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花蓮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並且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須於地價稅開徵前40日,也就是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若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主動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捐處指出: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地上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其後註銷營業或出租終止,再供自住使用,須重新提出申請,方可再享用按自用住宅稅率用地課徵地價稅。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疑問,請撥免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www.hlt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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