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 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受贈土地之配偶,於再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或受贈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其已繳納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土地改良費用得自漲價數額中減除或抵繳增繳之地價稅。
該處指出,納稅義務人可以自由選擇課稅方式,選擇不課徵或繳納方式,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並不代表實質免稅,提醒民眾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漲價空間大也可能日後移轉土地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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