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之重購退稅
一、重購自用住宅可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條件:
1. 出售與重購土地均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
2. 重購土地地價應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者。
3. 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期間在二年內(先賣後買,先買後賣皆適用)。
4. 住宅用地在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三公畝 ,在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七公畝(不限定一處)。
5. 所有權人在出售土地前辦妥戶籍登記、且一年內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自用住宅使用)。
二、可申請退稅之情況:
1. 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
2. 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劃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3. 自耕之農業用地出無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4. 出售之舊屋有部份住家,部份營業或重購面積超過規定,自住部份與限定面積內,均仍適用優惠稅率。
三、可享優惠申請情形:
可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數額。
四、重購自用住宅退還稅款計算公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用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增值稅款)=A(不可為零或負數)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
例如:
林先生原出售自宅移轉地價是450萬元,且已繳土增稅款50萬元。林先生目前看中兩棟房子,想自其中選一棟,我們來算一算,這兩棟房子分別可退還多少稅款?
(甲屋售地價500萬元,乙屋售地價430萬元。)
甲屋:
1.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增值稅款)=A
2.500萬-(450萬-50萬))=(100萬) →A
3.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 A
(50萬) (100萬)
結果:購買甲屋時,原來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回50萬。
乙屋:
1.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增值稅款) =A
2.430萬-(450萬-50萬)=(30萬) →A
3.已繳土地增值稅款 > A
(50萬) (30萬)
結果:購買乙屋時,可退還相當於A的稅款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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