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轉賣第三人再贈子 加罰兩倍稅

分類:稅務相關

2007/09/26 06:51


農地轉賣第三人再贈子 加罰兩倍稅
















【聯合晚報╱記者古亞薇/台北報導】

2007.09.25 02:44 pm
 


為了逃避贈與稅,有民眾想透過第三人以買賣為藉口,輾轉將財產轉移給下一代,沒想到還是被國稅局查獲,被認定是以虛偽買賣達到規避贈與稅目的,不但需補繳贈與稅,還被裁罰兩倍罰鍰,真是得不償失。


南區國稅局指出,甲君於92年間先將其名下一筆農地移轉登記予遠房親戚A君,半年後該筆農地再度移轉予乙君(甲君之子),藉由虛偽買賣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下一代。


國稅局查獲後,分別要求甲君、乙君及A君等3人提示買賣資料及收付價金流程等相關證明文件供核,不過對方均無法提示支付價金之證明,因此國稅局核定補徵甲 君贈與稅320萬元,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6條規定,按應納稅額裁處2倍罰鍰640萬元,包括補稅及罰鍰在內,甲君共需繳納960萬元。


甲君不服,但申請復查遭決定維持原核定,提起訴願也被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也遭到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就贈與稅而言,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申報義務,或對主張之事實不提出證據,或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證明其主張之事實,稽徵機關斟酌當事人陳 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結果,以該財產之移轉行為事實已具有客觀性,因此認定贈與行為之客觀要件均已成立而生效,就應依法定其所應歸屬之贈與之法律效果。


南區國稅局指出,此案甲君、A君及乙君之間就該筆農地買賣確無資金往來,甲君顯然是透過A君以虛偽買賣為原因,輾轉將該筆農地所有權移轉為其子乙君所有,以達到規避贈與稅之目的,其相互間表面虛偽買賣行為,實際上是隱藏贈與行為。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將財產贈與子孫,應採合法途徑,善用每年111萬元贈與免稅額度,並依法申報贈與繳納贈與稅,以免被查獲補稅,甚至被罰。



【2007/09/25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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