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配偶後2年內死亡 稅更多 (2007/09/29 09:00:00 時報資訊)
 











 












王信人/台北報導


 高雄市國稅局副局長吳自心昨天表示,很多人在重病期間做租稅規 劃,贈與配偶財產,但若在二年內死亡,則配偶在提出夫妻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反而更不利,要繳更多稅。


  越節稅越糟糕  自從大法官解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受那一年的結婚時 間限制,越來越多人申請使用,但是大部分的人不知道,死亡前二年 內的贈與財產,要併入遺產中課稅,但卻不能計算到夫妻剩餘財產差 額分配請求權中,分給生存配偶,越節稅越糟糕。


  舉例而言,志明有財產廿億元,配偶春嬌名下都沒有財產,如果志 明死亡,春嬌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分得十億元,則 志明的遺產總額只剩十億元,繳稅五○%,為五億元。


  但是如果志明在死亡前二年贈與八億元給配偶春嬌,剩下十二億元 ,則春嬌主張申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只能分得六億元 ,志明的原有遺產十二億元加贈與出去的八億元,減春嬌的六億元, 得到十四億元,都算遺產總額要納入課稅,稅率五○%,繳遺產稅七 億元,變成多繳二億元。


  生前贈與二年內過世最不利  吳自心表示,由於很多人不了解稅法,高雄市國稅局最近就有一宗 行政救濟案,納稅義務人因為不當規劃,反而加重稅負,稅務官要幫 忙都幫不了。


  安永會計師呂旭明也表示,生前贈與,如果活不過二年,是最不利 的情行,如果能活過二年以上,就會很有利,所以要明白風險之所在 ,不要規劃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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