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賣弟土地無證明 被課贈與稅 (2007/09/27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雖然財政部準備調降遺贈稅,惟對「視同贈與」仍查得相當嚴格, 尤其是父母親與子女間或二親等間的財產交易,如果沒辦法提出資金 流程等相關證明,國稅局即會認定為贈與行為,必須繳交贈與稅。不 過,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支付買賣價款的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是買 賣而不是贈與,就可以不必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依照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五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如果能夠提出已支付買賣價款的證明 文件,證明確實是買賣而不是贈與,就不必課徵贈與稅。但國稅局強 調,必須特別注意的,是買受人所支付價款的資金來源,不得為出賣 人直接借與,否則仍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間的財產交易,其間所謂二親等以內「親 屬」,包括血親親屬(如父子、兄弟姊妹)與姻親親屬(如兄嫂、弟 媳、妯娌、連襟)等。


  南區國稅局也舉例做說明:陳君於今年八月間移轉土地給予其弟, 經國稅局查核係屬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但陳君主張二人間 確屬買賣行為,並提出私人買賣契約書,其價款為七百萬元及買賣雙 方收付款存摺影本等資料,同時提示買受人陳君之弟購買土地之資金 來源,係其本人定期存款到期中途解約所支付之價款證明,經查核屬 實,國稅局認定非屬贈與,所以不用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有關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移轉,應 妥善保管契約書及相關資料,以免國稅局查核時,因無法提出確實買 賣價款證明,而被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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