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如分居各自申報,應載明配偶資料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若因夫妻已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居」字樣,以免稽徵機關按夫妻分開申報之漏稅案件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有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夫妻若各自分開單獨申報,而未於申報書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分居」字樣,查獲後均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除通知補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指出,夫妻分居,如已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其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如經申請分別開單者,准按個人所得總額占夫妻所得總額比率計算,減除其已扣繳及自繳稅款後,分別發單補徵。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向稽徵機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法誠實申報,如申報當時,有「分居」特殊緣故,而無法取得配偶所得資料合併申報,應據實於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應自行註明業已「分居」,交由稽徵機關合併歸戶,可避免漏稅受處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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