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當寓公 沒繳營業稅被罰 (2007/10/27 09:00:00 時報資訊)
 











 












張國仁/台北報導


 公益財團法人出租自有房屋屬於營業行為,不僅應辦理營業登記, 並須以租賃業營業人身分,主動申報營業稅。如果明知公益財團法人 租賃行為需課稅而涉逃漏稅行為,依稅法規定還會被稅捐稽關以倍數 罰鍰,公益財團法人不可不輕忽。


  財團法人吳氏讓德堂沒有辦理營業登記,從八十五年起到八十七年 止及八十九年出租泰伯大樓房屋,收取租金六九六四萬餘元。台北市 國稅局認為違章成立,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三四八萬餘元外,並按所 漏稅額處以三倍罰鍰共一○四四萬餘元。


  吳氏讓德堂認為,依營業稅法的相關條文,社會一般相當知識經驗 者,都不知道公益財團法人以自有房屋出租竟然屬於營業行為;而吳 氏讓德堂也從未接獲國稅局輔導應辦理營業登記。


  雖然在八十八年度因所得稅事件再訴願時再訴願決定提及出租吳氏 讓德堂房屋是屬銷售勞務收入,不屬於免納所得稅範圍,但所得稅與 營業稅的課稅標準認定不同,不應混為一談。


  因此國稅局據此認定吳氏讓德堂「明知而有過失」,處以三倍罰鍰 ,於法不合。


  不過法院判決指出,不動產依稅法規定可為租賃業的貨物。


  吳氏讓德堂將房屋出租他人使用,就是租賃業營業人,應在開始營 業前申請營業登記;而且納稅人本應注意有依法納稅義務,不得以不 知法律免除自己應注意義務,也不得因不知或誤解法律而免除行政罰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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