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方同一房仲 需書面同意


買賣方同一房仲 需書面同意


中時 更新日期:2010/09/17 02:46 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為建立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機制,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昨天建議,對於經營仲介業者,如同時要接受買賣或租賃雙方的委託,必須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遵守7款要件,以公平原則告知雙方必要之資訊。


內政部長江宜樺強調,這些資料與土地增值稅及房屋交易所得稅課稅資料保證無關。


由於國外不動產法規,買賣雙方分別有不同房仲業,較不易操縱房價,因此陳冲昨天在行政院會討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草案時,主張要求增列24之2條文,即買賣雙方需書面同意書,仲介業才能同時接受雙方委託,同時明訂7款規範要件,以免房仲業從中操縱房價,造成房價水漲船高。吳揆對此表示同意。


這7款要件包括:


1、公平提供雙方類似不動產交易價格。


2、公平提供雙方契約內容有關之說明。


3、提供買受人或承租人關於不動產充分必要之資訊。


4、告訴買受人或承租人依仲介專業應查知不動產之瑕疵(例如有無凶殺案或海砂屋)。


5、協助買受人或承租人對不動產必要之檢查。


6、不得告訴當事人他方願接受之底價。


7、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買賣或租賃當事人所為之規定。


新修正草案,規定不動產經紀業(包括成屋仲介業及預售屋代銷業)媒合成交之買賣或租賃案件,應於成交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以區段化及去識別化方式登錄實際資訊,經篩選整理後提供各界查詢或利用。


未來登錄成交案件之資料內容,除實際交易價格外,尚包括相關屬性資料,例如移轉面積、交易日期、建物類型或用途、土地使用分區、總樓層數、移轉層次、登錄業者等。


至於房屋地點,則以區段化門牌方式,例如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僅以「北市中正區徐州路○號至○號」登錄,另涉及交易當事人之姓名、身份證等個人資料不列入登錄,以保障當事人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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