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小百科--合併報表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09/11/26 20:12


(中央社記者潘智義台北26日電)金管會主委陳沖今天認為,中信金與中策簽備忘錄,沒充分考量會被中策「合併報表」;



「合併報表」是指公司除本身報表,持股50%及具控制權的轉投資事業,也要納入編製報表。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委陳沖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表示,他看過中信金和中策簽訂的備忘錄(MOU) 後,覺得中信金並沒有經過充分考量。


他說,MOU內容顯示,中信金雖然第一步先持有南山3成股權,未來希望可以增加持股到和南山編合併報表,但中策同時也會進一步持有中信金到編合併報表;


他表示,中信金可能覺得自己得到一個金雞母,但同時也被別人控制。


依據財務會計準則第7號公報規定,持股50%及具控制能力的轉投資事業,即須編製合併報表。


且原本規定只須在半年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編製合併報表,自去年起增加季度財務報告須編製合併報表規定。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公司須於每半年度營業終了兩個月內,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每營業年度第1季、第3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財務報告。


因此,半年度營業終了兩個月,即 8月底前申報半年報,合併報表則可延後15天公告。


第 1季終了後一個月,即4月底前公告第1季的季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合併報表同樣可延後15天公告。


另外,第3季終了後一個月,即10月底公告申報第3季的季度財務報告,合併報表亦可延後15天公告申報。


由於10月底到次一年度的 4月底前,公司不須公告申報財務報告,形成「財報空窗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已擬定證交法第36條修正案,將4月底公告申報財務報告時間調整,提前至3月底,並已在立法院審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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