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企業在經濟效能上的表現十分成功,使得許多國家經濟成長,生活品質提升。
企業對於社會進步功不可沒,但是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環境汙染、貧富懸殊、氣候暖化和金融詐騙等問題,政府和一般民眾在解決這些問題上顯現出力不從心的情形。
究竟企業該不該為這些問題負責?
要回答這個問題,不應該只是企業本身,身為社會的一份子,每一個人都必須嚴肅思考這個議題。
追求獲利也要良知約束
企業如果只具備經濟能力,沒有自我約束的規範,如同脫韁的野馬,狂奔亂跑,對於社會將造成難以收拾的後果。
公司的治理必須重視企業的目的和社會責任,董事會必須能監督經營團隊,並且注意權責均衡。
領導的議題十分廣泛,包含了使命的訂定和社會責任等,引導管理融入倫理學或哲學,或者稱為「道」,而非僅止於工作方法的「術」,愈是高層的主管,愈需具備哲學思想和抽象觀念,才能創造優異的績效。
除了利潤盈虧等經濟因素的考量外,企業也應該有道德良知的指引,大部分企業家賺錢時都容易展現樂善好施的同情心和社會良知,但是面臨企業虧損和存亡問題時,可能就是考驗道德良知的時候了。
不少企業家不顧社會責任,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也有不少企業因為疏忽了永續發展的指標,導致嚴重的事件,也造成企業的毀滅。
2007年底開始出現的金融危機,其實是許多人枉顧良心,追求個人暴利的結果。
一群華爾街奸巧且貪婪的財務操盤高手,玩弄他們的技倆,騙取了多少人終生的儲蓄和退休金,因而失去生活的保障。
像馬多夫型態的騙局陸續爆發,更加突顯了這種貪婪的本質,連尋求美國政府紓困的企業和金融機構負責人,也毫不掩飾他們的私心和奢華,因而招致輿論關於「肥貓」的批評。
美國高階主管的自肥早就是一個問題。
整個1980 年代,美國企業高階主管薪資漲幅是212%;
同一期間,工廠工人的薪資漲幅則只有53%,比通貨膨脹率還低。
美國企業高階主管的薪資是基層員工的八十五倍,遠高於英國的三十三倍、德國的二十五倍和日本的十七倍。到了1990年代,美國這種差距更加擴大。
哈佛大學甘迺迪學院羅伯.瑞區(Robert Reich)教授把這種現象的背後思維,稱之為「自滿個人主義者的迷思」。
印度毒氣外洩害三千人慘死
1984 年 12 月3 日,聯合碳化(Union Carbide)設在印度波帕的殺蟲劑廠,突然發生毒氣外洩,導致三千人慘死,另有二十萬人受傷,成為世界上死傷最慘重的一次工業意外。
1986年,我曾在夏威夷舉行的一次高階主管課程中,參與這個個案的討論,一開始老師播放一捲攝自現場的錄影帶,顯然是最先抵達事故現場的記者所拍到的畫面。
我們看到新聞影片上,一個印度人在街上四處亂跑,因為他實在太驚慌了,完全不知道哪個地方才是安全的,那個新聞畫面對我們來說,是很直接的震撼。
看到居民的表情是如此的驚恐,讓我們一下子就被帶到那個情境當中,真切去思考一個企業社會責任最極端的情況。老師要我們設想:如果我們是該公司總裁,我們會怎麼做?
接著,老師又讓我們看聯合碳化當時處理的情形。這家公司一開始先推拖,表示還沒確定是不是該負責,完全美式官僚作風。
等到搞清楚之後,也沒有立即負起責任或積極處理,任由媒體輿論愈燒愈熱。然後,新聞影片又把鏡頭從事故現場拉回美國總部,該企業負責人並未立刻飛到印度,而是端坐在辦公室裡談這件事情。
因為企業遲遲沒有做出善意回應,於是美國的律師事務所就像蒼蠅一樣,主動和當地的印度人連絡,表示願意出面為他們打贏這場官司,而只抽取部分賠償金做訴訟費用。
結果這些受害者的家屬分別和八位律師簽約,這些律師團比印度政府還有效率,聯合幾千名受害者家屬出面求償,最後這家企業付出了10億美元的賠償金,導致這家大企業走向被併購的命運。
事件發生當時,企業負責人是否應不顧危險的到當地去處理,或是留守總部指揮全局,各方的看法見仁見智。
但是災難事件發生後,能否用負責任的態度去面對,以及發言是否恰當,卻是關鍵所在。
公司治理
經濟合作開發組織(OECD)將公司治理定義為,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機制。企業建立公司治理的機制,可以防範經營者不當的決策和行為。
台灣積體電路公司是台灣公司治理的模範生,董事長張忠謀先生曾在一場公司治理的國際研討會中提出:「公司治理是管理公司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之間的關係。」
為了有效建立公司治理,企業首先要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股東會代表所有權,經營團隊代表經營權,董事會則是一個兩權合作和制衡的重要會議。
公司治理必須建立在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團隊的權力結構和監督制衡上,特別需要資訊的公開化和透明化配合。
企業經營者要為股東利益著想
公司治理的概念主要源自美國。
十九世紀後期,美國工業迅速發展,資本家靠著大量生產或經營銀行而迅速致富,許多企業家堅信企業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利,於是運用了各種手段增加公司賺錢的能力。
這種賺錢至上的思維主導了當時企業的經營者,直到一場學術論戰開啟了兩種主張的辯論,企業利潤以外的責任才廣受社會各界注意。
1931年,一位律師兼教授柏雷在《哈佛法學評論》上撰文主張:經營者受股東的付託,應盡其受託人(trustee)的義務,為股東的利益而經營。
在次年出刊的《哈佛法學評論》上,有一位杜德教授提出反駁,杜德指出,他當然贊成保障股東的權益,但卻不能同意經營者只是股東的受託人,只為股東的利益而經營。
有人認為,經營者考量員工和消費者的利益並不當然損害股東的利益,在許多情況下,甚至還有利於股東的長期利益。
但杜德認為,企業社會責任的意義,如果只是要經營者把目光放遠,以短期的犧牲換取長期的利益,那麼「經營者為股東利益而經營」的規律並沒有改變。
其實,柏雷原先的主張是要經營者善盡為股東利益著想的責任,主要是看到經營者用盡各種巧妙的方法,把公司財產據為己有,而政府視而不見,州議會甚至修法賦予經營者更大的權力來支配公司財產,而投資人不是習而不察,就是束手無策。
這兩位教授的論點都是針對經營者的操守,柏雷認為他們受雇於企業應該把股東的利益放在最優先;
杜德則強調他們也應兼顧員工和消費者,兩人的共同點都是要約束經營者,希望他們不要只顧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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