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產 審閱期至少5天
2007/05/18 09:00:00 時報資訊) 


林庭瑤/台北報導


 有鑑於不動產買賣金額龐大,內政部昨天通過「不動產經紀業管理 條例」修正草案,明定購屋人與房仲業者之間簽定不動產買賣或租賃 契約書之時,審閱期不得少於五天。此規範比「消費者保護法」審閱 期最多三十天來得嚴格,盼藉此保障購屋人權益。


  對於法拍屋市場充斥代理標購的法拍老鼠,新修正草案也首度將法 拍屋、銀拍屋納入規範。新法增訂,未來從事代人標售法拍屋等業務 ,必須先申請經營不動產經紀業並取得執業條件。預估此舉將可減少 海蟑螂橫行,卻也將波及法拍市場。


  此外,未來經紀業受託代理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的不動產時 ,也應履行解說不動產說明書義務,且經紀業提供的不動產買賣或租 賃定型化契約書,也明訂要賦予當事人契約審閱期。


  內政部政務次長林美珠指出,為因應不動產仲介業者之間,利用資 訊平台合作共同組成聯賣資訊網,此草案增列「聯賣服務」的相關規 範,即使共同販售房屋案件,如果一家賣出房屋出現糾紛,其他家也 要共同負起連帶責任。


  草案也明訂,未來經紀業在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就應在限期內 完成繳存營業保證金、加入登記所在地同業公會及設置專任經紀人等 義務,一旦業者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致消費者受到損害時,將可處以 罰款。


  根據現行規定,營業處所僱用的經紀營業員人數,每超過二○人就 應增設專任經紀人一人,此次則修正為每逾十五人就要增設專任經紀 人,但顧及到現有業者可能來不及調整,草案也訂出一年的過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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