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分紅配股 超出面額 按基本所得額計稅
(2007/05/16 09:00:00 時報資訊) 


楊穆郁/台北報導


 國內員工分紅費用化還沒開始實施,然而今年申報九十五年綜合所 得稅,已經開始適用最低稅負制,因此,領有員工分紅配股者,除了 應按面額申報薪資所得外,超過面額部份,則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 額,個人基本所得額超過六百萬元以上,即必須計算基本所得稅額, 再和綜合所得稅做比較,以較高者納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 定,公司員工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取得之新發行 記名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股票面額之差額部分,應計入個 人基本所得額。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員工取得上述分紅配股股票之課稅 相關規定,分為上市與未上市公司之股票,分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取得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配股部份,面額(每股 十元)係屬薪資所得,應併計各該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內, 課徵所得稅;另外,在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應依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併計可處分日次日所屬年度之個人基本所得 額,計算基本稅額。


  員工分紅配股於可處分日後,即可自由處分,未來如股價上漲或下 跌,實際出售時產生之利得或損失,係屬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之範疇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證券交易損 失亦不得自綜合所得額中減除。


  取得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發行之員工分紅配股部份,面 額(每股十元)係屬薪資所得,仍應併計各該員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 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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