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祕笈專欄〈18〉》資遣費、退休金 均須繳綜所稅
(2007/05/15 09:00:00 時報資訊)


王信人


 財政部根據消費者物價指數化調高退職所得標準,所以去年拿到資 遣費的勞工、員工,今年報稅可以減輕一點稅負。


  去年有數家大型製造業廠商為因應營運需要,關閉已在國內設廠十 餘年的工廠,並資遣所有生產線員工,雖曾傳出勞資糾紛,但多數員 工仍有領到符合勞基法規定的資遣費,在慶幸之餘,也擔心這筆安家 或養老的「老本」會不會有繳稅問題,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詢問相關 稅捐問題。


  北區國稅局及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協理余仁弘指出,個人領取資遣費 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屬於退職所得,除其中來自員工歷年自行繳 付儲金及其孳息的部分外,應列入個人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標準經調整後的計算方式如下:一、一次領 取退職所得者:(一)領取總額在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 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二)超過十六萬一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 資的金額,未達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 半數為所得額。(三)原為超過三十二萬二千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 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九萬七千元後 的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而言,某甲有十年年資,倘若資遣時只有領到一百二十萬元, 因為沒有達到課稅門檻一六一萬元,就不必列入退職所得計算。


  某乙年資十五年,一次領取資遺費二百五十萬元,應報所得所的所 得為四萬二千五百元(2,500,000-161,000×15年)×0.5=42,500 )。


  某丙的年資二十五年,領八百一十萬元,應報所得所的所得為二百 零六萬二千五百元(8,100,000-322,000×25)+(322,000-161, 000)×25×0.5=2,062,500)。


  至於員工參加勞工保險而於被資遣後,另行依法領取由勞保局發放 的失業給付,性質則屬於保險給付,按照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必課 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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