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祕笈專欄〈17〉》出售自宅兩年內重購 可抵綜所稅
(2007/05/14 05:00:00 時報資訊)


賴三郎


 近年來房地產不斷喊漲,換屋需求大增,出售房屋時,有機會大賺 一筆,除土地需繳納土地增值稅外,申報綜合所得稅尚須申報房屋部 分之財產交易所得。有關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因未劃分土地 房屋價格,或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常困擾著納稅義務人,本文特 將相關規定撰文介紹,提供納稅義務人參考。


  一、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個人 出售原為出價取得之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 證明文件者。


  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1、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 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 、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 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 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2、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 、清潔費、搬運費等。


  二、個人出售房地未劃分價格者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一般個人出 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能提供買賣契約經稽 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個別價格者 ,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 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如有 財產交易損失者,自當年度及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買賣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證明文件保存,對納稅義 務人之權益影響重大,尤其是發生交易損失時,如未能提供價格成本 等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將以部分核准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


  萬一無法提供房屋價格成本等證明,將得按部頒標準核定有關個人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如未申報或未能提供符合規定交易時 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按標的房屋出售年度直轄市及 縣市鄉、鎮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出售自用住宅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得扣抵綜合所得稅額出售自用 住宅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得扣抵綜合所得稅額,但原財產交易所得 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份不在此限。


  (本文作者為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資深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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