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增稅退稅 不受土地面積限制
 分類:房屋資訊2007/05/24 10:19


更新日期: 2007/05/24 09:28 記者:【楊穆郁/台北報導】
出售自用住宅,除了所得稅法規定二年內重購,購價高於售價部份,可自所得稅中扣抵或退還外,其實土地增值稅部份,也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台北市稅捐處還表示,上個月財政部才頒發解釋令,對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部份,出售面積不受坪數大小限制,納稅義務人可多做有效利用。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重購退稅,新購自用住宅用地面積要受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約九十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約二一○坪)部分的限制,但是對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面積並沒有限制,財政部原以解釋函令加以規範,對買、賣都限制在三公畝、七公畝以內,但基於租稅法律主義,最近財政部重新頒布解釋令,取消出售土地退稅的面積限制。


不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此一解釋令主要是將稅負回歸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上,對於出售大面積、土地價值高的民眾,是否可以享受更大的退稅優惠,則必須要看重購土地的價格,是否高於出售價格而定。


北市稅捐處並舉二個案例說明財政部新頒解釋令後,對重購退稅案件的可能影響:


第一例:王先生於九十四年三月出售南港區一二○坪自用住宅土地,土地地價三千六百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額三百萬元,王先生於九十五年十二月新購中正區九十坪自用住宅土地,土地地價四千五百萬元,符合二年內重購退稅的條件。若依舊規定,王先生出售土地只有九十坪可以退還土地增值稅,由此計算出退稅金額為二二五萬元(一二○坪的七五%)。但依財政部新解釋令規定,王先生則可以退還全部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三百萬元。


第二例:在與第一例相同的出售條件之下,假設王先生九十五年十二月於中正區所購買的自用住宅土地為九十坪,土地地價為三千萬元,其他要件均符合二年內重購退稅的條件,若依原先的規定,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及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在未超過九十坪部分仍可退還土地增值稅二二五萬元(未超過九十坪部份,買價高於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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