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都市計畫新更 主管機關將可與違建戶和解
(2007/05/25 09:00:00 時報資訊) 


薛孟杰/台北報導


 一個區域要都市更新,常見難題不外乎區域內違建多、拆除違建又 常引發訴訟曠日廢時,為加速更新速度,朝野立委昨日協商後決定, 在都市更新條例中增列條文,明訂違建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計畫 ,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補償金及訴訟費後,管理機關得與違建戶 達成和解。


  提案立委李鴻鈞解釋,由於都市更新過程中,主管機關經常以訴訟 作為驅逐區域內舊違建戶的手段,但訴訟時間很長,過程中又有許多 變數,反而拖累更新進度,如果能在訴訟進行前就先以和解收場,他 認為對都市更新工作將較為有利。


  因此他提案在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中增列規定,如建商願 提條件協助違建戶與主管機關和解;例如代違建戶支付五年不當得利 使用補償金或訴訟費用,即使訴訟已進行中,主管機關仍需與違建戶 和解,以方便都市更新立即展開。他認為:該提案可創造違建戶、建 商、以及主管機關的三贏。


  不過,李鴻鈞的提案原文是「應和解」;以求速效。但財政部方面 堅持「得和解」;以維持行政裁量權、針對惡意佔據的違建戶仍可提 出告訴,朝野立委在協商後,同意尊重財政部的行政裁量權,以「得 和解」取代「應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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