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一屋土增稅優惠 三要件



分類:台灣稅務

2007/07/16 22:45






一生一屋土增稅優惠 三要件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7.07.16 06:13 pm
 


政府擬放寬換屋族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限制,財政部原則決定,換屋族符合長期持有、設定戶籍與一生累計換屋總面積不逾三公畝(90坪)或七公畝(210坪)的三大要件者,一生換屋不問次數,即可僅繳10%優惠增值稅。

現行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率為10%,依照稅法規定,每人一生只能使用一次,已經使用過優惠稅率者,終其一生再換屋,都不能再按低稅率繳稅。但是財政部即將放寬這項限制,改以「一生一屋」取代「一生一次」,做為申請按低稅率課稅的標準。

依據財政部初擬的土地稅法相關修正條文,訂定的初步原則,換屋族未來要享受「一生一屋」的土增稅10%優惠稅率,必須符合幾項要件:

一、在「一生一屋」的低稅率申請條件下,每個人一生擁有至少一次適用10%自用住宅土增稅率優惠的基本權利。

二、已經使用一次10%土增稅低稅率的自用住宅換屋族,日後再換屋時,若需再申請10%優惠稅率,則需符合三項條件:

1.自用住宅面積:都市地區以三公畝(約90坪)、非都市地區以七公畝(約210坪)為限。累計一生換屋坪數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超過部分不得再申請優惠低稅率;未超過面積部分,可重複按低稅率繳稅,無次數限制。

2.設定戶籍:不論僅持有一戶自用住宅,或多戶自用住宅者,均需擇定一處設定戶籍,符合換屋重複使用10%低稅率的自用住宅僅限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設籍處。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如父母等設籍的自用住宅,不得申請重複享受10%土增稅低稅率。

3.長期持有: 擇定一處自用住宅,並需持有達一定年限,再換屋時,才能享有10%低稅率優惠。

有關長期持有的確定年限,財政部並將在近日內與行政院經建會會商持有自用住宅的年限。

財政部長何志欽曾經公開表示,只要持有年限超過五或七年,即可視為是長期持有。但據經建會提供給財政部的國人換屋平均年限顯示,國人平均換屋年限為11.4年,賦稅署內部則建議應訂為十年。

為求客觀訂定「一生一屋」的長期持有年限標準,財政部將再請經建會協助,就已經發生的換屋案件中,挑選大多數換屋族的房屋持有年限,供財政部參考後再決定。



【2007/07/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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