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未成年 陸妻可合法工作



 


聯合更新日期: 2008/03/05 07:30 記者程嘉文、李志德台北報導



兩岸通婚頻繁,但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卻嚴重被限制,陸委會與勞委會已商定,以後來台「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只要有未成年子女,就可以合法在台工作。預計受惠的家庭將近九千戶。



隨著兩岸婚姻由早年「買婚」逐步趨於自由戀愛化,可以工作的配偶會愈來愈多。



勞委會官員表示,本案上周已經通過法規會,將報請行政院,由張俊雄院長決定這項利多的發布時間。



目前大陸民眾若與台灣人結婚就可申請來台,但是前兩年是持「旅行證」的「團聚期」,不得從事任何工作,若遭查獲將被遣返。一旦住滿兩年或生育子女,就可以進入第二階段的「依親居留期」,為期四年。



依親居留的大陸配偶原則上仍不得工作,除非具備下列七項條件之一:配偶年滿六十五歲、重大傷病、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全戶收入不足政府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所得、法院裁定曾遭遇家暴。現在行政院將設立第八項條件,就是若有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就可以工作。



勞委會官員指出,目前依親居留共五萬九千多人,其中符合可以工作的七項條件者有兩萬七千到三萬人,預計這波開放將再使近九千人獲工作權。



完成依親居留之後進入第三階段的「長期居留」,可以自由求職。長期居留兩年期滿後,才可以申請中華民國身分證,加上申請的作業時間近一年,通常在來台滿九年時才領到身分證,進入「定居」階段。不過即使拿到身分證,仍然不能到公家機關工作,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必須定居設籍滿十年才能服公職。



相較之下,其他國家的外籍配偶,一來台就可以合法工作,滿三年後就可以申請歸化中華民國,等於來台四年內就可以領到身分證,之後也沒有不得服公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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