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與耕地分割的限制
農業用地與耕地分割的限制
耕地分割部分,根據 民國89年1月28日 修正後的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除了法規內列舉的7款例外情形以外,新購的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需達0.25公頃 以上,才可同意分割。而其他非屬耕地的農業用地,例如林業用地,則需依「土地法」規定,瞭解各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有無分割之限制規定。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款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2款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部分,得為分割。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3款
三、本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4款
四、本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5款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6款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7款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則不在此限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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