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農地,是否有資格限制呢?



想買農地,是否有資格限制呢?


只要是從事農業使用,任何人都可購買
民國89128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佈生效之前,台灣的農地擁有者侷限於農民,亦即「農地農有」;修法之後政策精神則改為「農地農用」,只要是從事農業使用,任何自然人都能承購買賣農地,不再限制身分,唯對法人組織仍有所限制,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農企業法人組織(含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關)必須經申請許可後,才可購買耕地。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耕地。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二、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養殖用地、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3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四、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5
本條例第三條第十款所稱依法供該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使用之農業用地,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
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
)、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
(
)、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
(
)、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藏)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繁殖)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


延伸閱讀: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
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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