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地與公設地包裝移轉 踢鐵板
【經濟日報/吳碧娥】
北區國稅局指出,民眾若把應課贈與稅的土地和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一起移轉給子女,再以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讓子女取得較具有市場價值的土地,將被視為贈與土地給子女,會被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日前發現,設籍台北縣新莊市的李君,在92年1月間把一筆地目為建地的土地之部分持分,以及台北市、高雄縣鳳山市、屏東縣內埔鄉、花蓮縣花蓮市共七筆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大部分持分,贈送給他的兒子,再利用共有土地分割的方式,由李君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全部持分,兒子取得建地的全部持分,北區國稅局查獲後,依公告土地現值核定土地價值,認定李君贈與兒子4,848萬5,600元,並應補徵應納稅額1,598萬6,971元。
李君雖然主張,建地移轉給兒子,只是借名登記,並沒有贈與的意思,但北區國稅局認為,不動產是以登記為要件,建地原本是登記在李君名下,就屬於李君所有,即使李君以迂迴方式,假借移轉免稅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將其他應課稅的建地取巧安排給兒子,實質上就是直接把建地贈與兒子,所以國稅局還是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李君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財政部92年解釋令,贈與人假借免徵贈與稅的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給子女,實質上與直接贈與應稅財產並無不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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