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計畫法申論題庫


區域計劃


一、  何謂區域計畫?區域計劃之擬定機關?那些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1意義:係指基於地理、人口、資源、經濟活動等相互依賴及共同利益關係,而制定之區域發展計畫。


2擬定機關:區域計畫之擬定機關如左︰


一、跨越兩個省 ()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二、跨越兩個縣 ()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


三、跨越兩個鄉、鎮 () 行政區以上之區域計畫,由縣主管機關擬定。


依前項第三款之規定,應擬定而未能擬定時,上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形,指定擬定機關或代為擬定。


3左列地區應擬定區域計畫︰


一、依全國性綜合開發計畫或地區性綜合開發計畫所指定之地區。


二、以首都、直轄市、省會或省 () 轄市為中心,為促進都市實質發展而劃定之地區。


三、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地區。區域3.6.5


 


二、區域計畫實施後,區域土地如何管制?區域計劃檢討變更之時機?


 


1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凡依區域計畫應擬定市鎮計畫、鄉街計畫、特定區計畫或已有計畫而須變更者,當地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按規定期限辦理擬定或變更手續。未依限期辦理者,其上級主管機關得代為擬定或變更之。


2、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區域內有關之開發或建設事業計畫,均應與區域計畫密切配合;必要時應修正其事業計畫,或建議主管機關變更區域計畫。


3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擬定計畫之機關應視實際發展情況,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並作必要之變更。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變更之:


一、發生或避免重大災害。


二、興辦重大開發或建設事業。


三、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之建議。


區域計畫之變更,依第九條及第十條程序辦理;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比照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之。區域11.12.13


 


三、依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經審議符合何種條件,得許可開發?


 


申請開發之案件,經審議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


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


二、不違反中央、直轄市或縣 () 政府基於中央法規或地方自治法規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


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妥適規劃者。


四、與水源供應、鄰近之交通設施、排水系統、電力、電信及垃圾處理等公共設施及公用設備服務能相互配合者。


五、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者。區域15-2


 


四、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那幾種使用分區?


 


非都市土地得劃定為下列各種使用區


一、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


    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


二、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三、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四、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


    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五、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


    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六、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


    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


    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七、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


    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八、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


    ,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者。


九、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


    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者。


一○、其他使用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


      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者。區域施13


 


五、非都市土地,直轄市或縣 () 政府得依法編定那幾種使用地?


 


一、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二、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者。


三、丙種建築用地:供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


    業區內建築使用者。


四、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者。


五、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者。


六、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七、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者。


八、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者。


九、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者。


一○、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施設使用者。


一一、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


      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者。


一二、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者。


一三、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者。


一四、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者。


一五、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者。


一六、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者。


一七、墳墓用地:供喪葬設施使用者。


一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


前項各種使用地編定完成後,直轄市或縣 () 政府應報內政部核備。變


更編定時,亦同。區域施15


 


六、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及容積率比率之規定為何?而除甲種建築用地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那些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1一、甲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二、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二百四十。


三、丙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四、丁種建築用地︰建蔽率百分之七十。容積率百分之三百。


五、窯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交通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七、遊憩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八、墳墓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二十。


九、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建蔽率百分之六十。容積率百分之一百八十。


2第一項以外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由下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建築管理、地政機關訂定︰


一、農牧、林業、生態保護、國土保安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養殖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三、鹽業、礦業、水利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


四、古蹟保存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非都9


 


七、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何種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為鄉村區、工業區、特定專用區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 以上者,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 以上者,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樂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 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 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 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 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申請開發為其他特定目的事業使用或不可歸類為工業區、鄉村區及風景區之土地達二公頃 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前項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案件,申請開發涉及其他法令規定開發所需最小規模者,並應符合各該法令之規定。非都11


 


八、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應檢附文件及程序為何?


 


非都市土地開發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其申請人應依相關審議規範之規定製作開發計畫書圖及檢同有關文件,並依下列程序,向直轄市或縣() 政府申請辦理:


一、申請開發許可。


二、申請雜項執照。


三、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非都13


 


九、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申請人有那些情形,直轄市或縣 () 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廢止原開發許可?


 


直轄市或縣 () 政府應如何處理廢止許可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


1、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或縣 () 政府應報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定廢止原開發許可後,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區域計畫擬定機關:


一、於取得開發許可後,逾期未申請雜項執照者。


二、違反核定之土地使用計畫、目的事業、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等相關法規,經該管主管機關提出要求處分並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開發許可依前項廢止,其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已完成變更異動之登記者,直轄市或縣 () 政府應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非都21


2、已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之各種使用地,於該事業計畫廢止者,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通知當地直轄市或縣 () 政府。


直轄市或縣 () 政府於接到前項通知後,應即依下列規定辦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一、已依核定計畫完成使用者,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


二、已依核定計畫開發尚未完成使用者,其已依法建築之土地,除依法提出申請變更編定外,應維持其使用地類別,其他土地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


三、尚未依核定計畫開始開發者,依編定前土地使用性質或變更編定前原使用地類別辦理變更編定。非都37


 


十、非都市土地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時,應檢附何種文件


 


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一、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三、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四、土地登記 (簿)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六、其他有關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文件,能以電腦處理者,免予檢附。非都28


 


十一、直轄市或縣 () 政府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在情形下,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直轄市或縣 () 政府審查山坡地受理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一、坡度陡峭者。


二、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者。


三、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者。


五、有崩塌或洪患之虞者。


六、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者。區域49-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