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t產用語法規----2
退縮建築深度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建築物外牆面自建築線退縮之深度;外牆面退縮之深度不等,以最小之深度為退縮建築深度。
永久性空地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指依法不得建築或因實際天然地形不能建築之土地 (不包括道路) 。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 (共用樓梯出入口) 至建築線間之通路。私設通路與道路之交叉口,免截角。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基地內具有二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 (包括機關、學校、醫院及同屬一事業體之工廠或其他類似建築物) ,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類似通路視為法定空地,其寬度不限制。
道路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 (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 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避難層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承重牆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承受本身重量及本身所受地震、風力外並承載及傳導其他外壓力及載重之牆壁。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間之牆壁。
分間牆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外牆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建築物外圍之牆壁。
集合住宅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間或設備。並有三個住宅單位以上之建築物。
陽臺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直上方有遮蓋物者稱為陽臺。
露臺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直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臺稱為露臺。
居室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夾層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樓層。
閣樓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在屋頂內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該建築物建築面積三分之一以上時,視為另一樓層。
地下層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建築物層數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基地地面以上樓層數之和。
天花板高度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自室內地板面至天花板之高度,同一室內之天花板高度不同時,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室內容積之商作天花板高度。
樓層高度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自室內地板面至其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最上層之高度,為至其天花板高度。但同一樓層之高度不同者,以其室內樓地板面積除該樓層容積之商,視為樓層高度。
地板面高度
自基地地面至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簷高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自基地地面起至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平屋頂底面之高度。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如 (一) 樓梯間、昇降機間、無線電塔、機械房及不妨礙避難逃生之三分之一以上透空遮牆。(二) 水塔、水箱、女兒牆、防火牆。(三) 露天機電設備、煙囪、避雷針、風向器、旗竿、無線電桿及屋脊裝飾物。(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
建築物高度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
基地地面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基地整地完竣後,建築物外牆與地面接觸最低一側之水平面;基地地面高低相差超過三公尺,以每相差三公尺之水平面為該部分基地地面。
樓地板面積
台灣房屋情報 (200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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