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問答》當朋友保證人 銀行要我還錢合理嗎?


【中國時報】

中國時報為提供民眾購屋、租屋買賣小常識,即日起特別開闢「房市問答」專欄,歡迎讀者提供遭遇問題,中國時報與台灣房屋法務處配合解答。


中壢劉小姐問:朋友曾向銀行借錢請我做保證人,現在銀行要我負責清償朋友的借款,請問是否合理?

答:劉小姐要先確認銀行是否已就借款人的財產先求償或強制執行,求償或強制執行後借款人的財產仍不足清償時,才可以向劉小姐請求清償。


若銀行未先就借款人財產求償或強制執行而直接要保證人負責清償時,劉小姐可以主張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劉小姐要主張民法第745條之前提是不能有民法第746條情形之一,如果有則不得向銀行主張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其一保證人去前條之權利者、保證契約成立後,主債務人之住所、營業所或居所有變更,致向其請求請清償發生困難者、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者、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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