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 放寬保全人員資格


中央社 更新日期:2011/09/01 14:27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1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保全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限制,包括修正受有期徒刑宣告須逾6個月以上,原本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滿10年不得擔任,修正為5年。


草案一併刪除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未滿10年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規定。


內政部表示,保全業法對從事保全人員消極資格的限制,涉及工作權、職業自由權,為落實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考量比例原則,有檢討修正必要。


保全業法修正草案,增列保全業對不符消極資格保全人員應予以解職,以及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保全人員資格及通知保全業的規定。


草案也增訂,對於應解職的保全人員,未予以解職時,主管機關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1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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