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分屬不同人 都可減除費用


房屋與土地分屬不同的兩個所有權人,財政部說,當共同出租時,房屋與土地的所有權人申報的租金收入,都可以各自減除其必要費用,並不影響節稅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甲與乙是兄妹關係,土地屬於哥哥所有,但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屬於妹妹。95年間,兄妹同時將房地租給丙做自用住宅,並收取租金。今(96)年申報所得稅時,兄妹都要申報租金收入,且都能減除租賃必要費用。


財政部指出,當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所有,且共同出租時,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都可以減除各該年度規定的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以房屋為例,財政部已公布,95年度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因此,房地分屬不同所有人,且均有租賃收入時,擁有房屋的所有權人今年申報95年度的房屋租金收入,即可減除43%的必要費用。即每100元可以扣掉43元必要費用,餘額57元才需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繳稅。


當然,出租房屋的民眾,如果可以自行舉證與出租房屋有關的必要費用,如修繕費等費用,也可以直接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申報減除節稅,不必按43%費用率申報。就節稅利益而言,選擇自行列報租屋相關費用者,列舉的租金費用占租金收入比重,最好超過43%才會有利。


但是,出租土地者其必要費用並不是43%。財政部提醒納稅人,若僅出租土地的收入,依規定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的地價稅,不能按43%費用率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2007/05/1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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