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購房屋 註明出資金額免糾紛


時報 更新日期:2008/08/07 09:24 【工商時報 許(清爭)文/台北報導】



 合購房屋問題多,但不少愛侶為尋求自己更有保障,還是喜歡合購,房仲業者建議,契約上一定要註明當初出資的金額,並保留彼此匯款紀錄,萬一日後對簿公堂,才有證據替自己說話。



 住商不動產加盟行政處協理吳光華說,未婚情侶合購房子,常面對的是登記問題與貸款問題。



 登記部分多由於小兩口希望能夠保障彼此權益所做要求,因此要登記在兩人共同名下時,要先寫明兩人之間的出資比例,同時也要要求代書在建物及土地所有人登記時,載明分別持分比例,建物及土地權狀也建議分別依照兩人的持分比例來各自持有。以免日後為了房子產生糾紛。



 再來就是貸款問題,目前多數銀行都不接受房貸「共同貸款制」,也就是說一間房子的貸款人,銀行只接受一人出面借款當「借款人」,另一人當擔保物提供人。



 如果每個月的房貸支出是共同分擔,由借款人的戶頭扣款,另一方每個月給房貸時,不要用現金方式交付,要有匯款紀錄,留下有金錢往來的證明,未來真的不幸對簿公堂,也才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是有付出房貸。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主任蘇啟榮說,聯名房子最麻煩的就是出售要所有人都同意,情侶在聯名買房作為愛的保證前,最好要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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