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法修正三讀,容積移轉可折算代金




都計法修正三讀,容積移轉可折算代金


〔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王亮勻、黃宣弼/台北報導〕


鑑於現行容積移轉制度有關送出基地與接受基地媒合不易,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都市計畫法」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未來將使建商容積取得更為方便。


修法後建商取得容積移轉時,除可選擇現行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或以接受基地移入容積的公告現值總值,折繳代金給政府,由政府出面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以進行容積移轉,容積取得更方便;有關容積計價方式,授權由內政部營建署於「都巿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中另行訂定。


提案人國民黨立委林德福表示,未來政府可以利用代金成立專戶,專款專用於收購公設用地,加速都市發展的進度,讓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可以加速開闢、使用。


營建署副署長黃景茂在初審時表示,未來繳納給政府的代金將匯集一筆基金,讓政府專款專用於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營建署將一併修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並將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優先順序等問題納入考量。


華固建設總經理洪嘉昇說,現在容積移轉已相當普遍,但台北市與台灣省在移轉上程度大不相同,對後序影響也有差異,新政策應是對台北市影響較多。因為台北市過去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等方式一直很不明確,至今未徵收的道路都還沒有人容易移轉成功,未來市府若比照中央辦理,以繳交代金折抵,不明確的地方就可由市政府來處理,未來建商要進行道路容積移轉會比較快也方便許多。


反觀台北縣,過去容積移轉程序本來就很容易,加上購買成本多為公告現值的六成以內,現在如透過政府處理以繳交代金折抵,價格訂定若高過建商平時購買的價金,對建商來說不見得有利。


淡江大學產經系副教授莊孟翰表示,部分地方政府雖規劃許多土地列為公共建設預定地,但因財政吃緊而沒有經費可進行徵收,導致很多土地荒置多年,影響都市整體發展;如今此舉是由建商繳交代金給政府,而政府就有經費可以進行徵收取得公共建設預定地,可讓過去都市的發展延宕的窘境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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