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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幫傭   


 














申請幫傭條件:



家中有6歲以下幼兒及75歲以上老人,分數統計有16點以上者。











































小孩

點數



老人



點數



未滿1歲子女



7.5點



滿90歲以上之尊親屬



7點



滿1~未滿2歲子女



6點



滿80~未滿90歲之尊親屬



6點



滿2~未滿3歲子女



4.5點



滿79~未滿80歲之尊親屬



5點



滿3~未滿4歲子女



3點



滿78~未滿79歲之尊親屬



4點



滿4~未滿5歲子女



2點



滿77~未滿78歲之尊親屬



3點



滿5~未滿6歲子女



1點



滿76~未滿77歲之尊親屬



2點



 



 



滿75~未滿76歲之尊親屬



1點




*年齡之判斷以向勞委會申請當日為準;以實際年齡算之。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戶籍須在同一處也及須為同一戶口名簿上之共同生活之親屬。
*家庭成員有符合上述點數且累積點數為十六點以上(含);得申請核配外籍幫傭配額。




申請人資格:




    1. 被照顧人之直系親屬如: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2. 被照顧人一等姻親如:媳婦、女婿、公婆等。
    3. 三歲以下的三胞胎可專案申請。
    4. 另有在台外籍人士專案申聘外籍幫傭辦法。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被照顧人之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2.公司合約書。



 








家庭看護工   



 














申請家庭監護工條件:



  1. 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手冊。
  2. 勞委會指定醫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且醫療團隊認定須二十四小時照顧者。

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醫院專業評估方式


一、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


二、24小時照顧之參考評估工具:
1、衛生署修訂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用)及所附之「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
2、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使用內政部「非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或身心障礙者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試辦計畫」評估量表。
(這裡ㄉ巴氏量表及失能診斷證明書後面加連結)


申請人資格




    1. 病患之配偶。
    2. 病患之直系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3. 病患之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
    4. 病患之二等以內姻親如婆媳、女婿、媳孫、孫婿。
    5. 病患在台無親屬者可以本人申請。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特 定 身 心 障 礙 項 目

1.平衡機能障礙



7.染色體異常



2.軀幹障礙



8.先天代謝異常



3.智能障礙



9.其他先天缺陷



4.植物人



10.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5.失智症



11.精神病



6.自閉症



 



醫療機構團隊專業評估標準:

















































(1)



皮膚嚴重或大範圍(30﹪以上)之病變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如嚴重灼燙傷或電傷、天?瘡、類天?瘡、紅皮症、各 種水?症、魚鱗癬、蕈樣黴菌病及Sezary症候。



(2)



重度骨關節病變導致骨質脆弱或髖、膝、肘、肩等至少二個關節僵直或攣縮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3)



雙側髖或膝關節經手術(如人工關節置換或重整術)後仍功能不良,須重置換,且其運動功能受損,無法自行下床活動,生活功能不良者。



(4)



重度類風濕性關節炎併發多處關節變形,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5)



重度或複雜性或有併發症之骨折(如雙下肢或一上肢併一下肢骨折、開放性粉碎性骨折且合併骨髓炎
等),影響運動功能或須靠輔助器才能行動,導致生活功能不良者。



(6)



慢性阻塞性肺病,導致肺功能不良,影響生活功能之執行者。



(7)



腦血管疾病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8)



腦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9)



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0)



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1)



中樞、周邊神經及肌肉系統病變,其肢體運動功能障礙達重度等級以上,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者。



(12)



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13)



兩眼矯正視力皆在0.01以下者。



(14)



失智症:本項目得以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做判斷之參考。
CDR二分以上者,須由1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簽章。
CDR一分者,須由2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一致認定有需專人協助照護必要,並予簽章。



(15)



其他經醫師專業判斷評估認定為罹患嚴重病況且健康功能狀況不良者,經六個月觀察病情穩




 


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1.



據上流程,得申請外籍監護工者其經醫療團隊照護評估須為『需24小時照護』。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2.



勞委會指定之醫療機構。



3.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組成的方式為至少一位醫師及另一位醫事相關人員,醫事相關人員的定義為: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及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等。



4.



醫療機構評估團隊須於2日內將評估結果知會雇主及居住地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5.



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根據現有人力資料庫中,搜尋有就業意願的本國照護人員。每名雇主推介作業次數至少2次,每次推介3人,並將於6個工作天完成推介手續。就業媒合結果將於三個工作天後上網,供雇主查詢。



6.



雇主對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所推介之本國照顧員,不得以下列原因拒絕僱用:一、推介人員能力不足。二、推介人員薪資過高。三、直接表明欲聘僱外勞。



7.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同一被看護者以聘僱一名外勞為限。



8.



勞委會核配之外勞配額,均可循環使用至申請資格喪失,惟外勞工作2年期滿須辦理展延聘僱申請,工作滿3年需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9.



外勞在台工作期限以兩年為限,到期可展延一年,同一外勞可在台工作至多六年。



 



 



 



 



殘障手冊:













1.



殘障手冊等級須為重度等級以上。



2.



持聽障、視障、器障殘障手冊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者,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3.



持輕、中度殘障手冊者,亦須接受醫療團隊照護評估。



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各縣市長期照護管理中心。


 


申請家庭監護工應提供之文件:



  1. 申請人、被照顧人之身分證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2. 殘障手冊影本。(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者免附)
  3. 被照顧人之2吋照片一張。
  4. .公司合約書。








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條件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 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申聘外勞人數計算標準: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聘僱一人。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註:申聘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受監護人名冊影本



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



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上列文件影本皆須註明『與正本相同』,並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聘僱成本分析






項次

項目

費用

雇主負擔

邦雍負擔

外勞負擔

說明
















































































































































































1

刊登求才廣告

約1000





2

保證金


 




3

文件製作、翻譯






4

海外挑工安排





 

5

法院認證






6

海外認證






7

辦理工作簽證






8

入境機票

約8000





9

機場接機






10

入境體檢

2000/人





11

勞、健保


70%


20%


12

衛生局核局備






13

居留證照費

1000/人





14

就業安定費

2000/




每人每月

15

訂定生活管理






16

生活輔導






17

巡迴翻譯服務






18

定期體檢

2000/人




半年一次

19

展延申請






20

期滿回程機票

約8000





21

返鄉探親衍生費用






22

食宿費用

約3000




 









製造業外勞   


 














重大投資案


【依據勞委會94年4月25日發布之審查作業標準】



一、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專案申聘外籍勞工:
















1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2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前項投資金額包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項目,依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之日起前四年六個月,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實質投資金額認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二、外勞申請人數計算標準:













1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2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
3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三、外勞引進人數計算標準:



















1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勞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之人數
2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勞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五之人數。
3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勞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

四、外籍勞工工作期滿辦理重新招募






















1外勞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勞之需要,得向勞委會申請重新招募。但以一次為限。
2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當時得聘僱外勞人數減百分之十之人數。
3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受聘僱外勞人數超過工廠國內勞工人數百分之三十時,每少聘僱國內勞工三人再減外勞人數一人,最高減至當時得聘僱外勞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4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二年內每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工廠每增加聘僱國內勞工一人可減少刪減外勞人數一人,最高得申請之人數,不得超過當時得聘僱外勞人數之百分之九十五。
5國內勞工人數為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6減少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受聘僱外勞人數超過國內勞工人數百分之三十之人數除以百分之三十計算。

中小企業承接專案


【依據勞委會92年9月25日發布之程序準則】

































































 說明:
  雇主聘僱外勞若發生關廠歇業等情事,其原所聘雇之外勞得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公告轉出。
 申辦承接轉換外勞應備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2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明細表正本。
  申請承接轉換外勞之優先順序(有多名廠商欲承接時):
 申請承接轉換外勞之優先順序(有多名廠商欲承接時):
 1新雇主已有勞委會核發之招募許可函且在有效期間,其尚未足額引進外勞者。
 2新雇主同時接續聘僱原雇主所僱用之本國勞工、或辦理國內求才期間聘僱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失業之本國勞工,仍有缺工者。
 3符合勞委會聘僱外勞資格,但無聘僱外勞且有缺工者。
 4已聘僱外勞,惟人數未達勞委會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者。
  同一順位之申請人有二人以上時,以申請人與原雇主之工作地點在同一縣市者為優先。不能區分優先順位時,公開抽籤決定之。
 外籍勞工工作期滿辦理重新招募:
 1接續聘僱之外勞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內,雇主得依規定辦理重新招募。
 2辦理重新招募外勞時,於辦理國內求才期間,每聘僱本國勞工三人,得聘僱外勞一人。其重新招募外勞之人數、已聘僱外勞人數及得聘僱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勞委會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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