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作業電子報(第七十九期)



外籍勞工轉換雇主或工作新制將於97年2月底實施


勞委會為積極保障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降低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失敗之比率、縮短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行政作業時間,並配合「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以下簡稱轉換資料庫)之建置及達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資訊之目的,爰修正「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於97年2月27日發布,並自97年2月29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 原雇主、外國人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 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


二、 配合轉換資料庫建置,未來轉換雇主登錄、雇主及外國人遴選等將由該轉換資料庫進行。


外國人轉出及申請承接外國人之登錄,請參考本會97年2月27日勞職審字第0971202066號函


辦理。


三、 放寬外國人轉換雇主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放寬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


         看護工及放寬外國人在不影響外國人在臺人數前提下,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或工作


四、 製造業接續聘僱上限規定將由現行以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平均之本國勞工保險投保 數之百分之30,修正為以申請月前2個月往前推算1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投保人數之百分之20。另接續聘僱配額申請重新招募,並引進重新招募外國人後,將比照3K3班模式進行聘僱外國人比率或上限之定期查核。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http://www.evta.gov.tw/)或撥打服


務專線(02)8590-2567詢問相關事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附件下載: 附件一    附件二


試辦陪同外勞接受詢問機制


為協助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詢問(談話)時,能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以保障其權益,勞委會於96年12月10日函頒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籍勞工接受詢問(談話)試辦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並下達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同時請有意試辦之地方政府提報執行計畫與經費概算。


對於符合本要點所規範適用對象之外籍勞工,以尊重其意願為前提,倘其表達有接受陪同詢問(談話)之需求,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則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洽請非營利組織指派陪同人員或通譯人員踐行陪同詢問談話)程序,於地方主管機關調查事實詢問過程中,協助當事人主張陳述,提醒並保障其權益。目前已有臺北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桃園縣政府、花蓮縣政府、高雄市政府等6個地方政府提報工作計畫並經勞委會核備正式執行。


未來將就試辦情形檢討修正本要點,使陪同詢問(談話)機制更臻完善,期藉由本要點之實施,使外籍勞工於接受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詢問(談話)時,能於非營利組織所委託之陪同或通譯人員之協助下,充分陳述意見及主張權益,以確實保障外籍勞工之權益。


97年1月17日起雇主重新招募印尼籍看護工可採直接聘僱引進


自97年1月17日起,雇主可以透過直接聘僱重新招募同一印尼籍家庭看護工,雇主備妥申請文件送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或各區服務窗口,將提供代轉、代寄、聘僱、驗證及簽證相關申請文件及其他業務,讓雇主享有省時、省錢及省力之便利。


勞委會表示,為提供雇主引進外勞另外一種選擇與管道,無需透過仲介公司申辦,減少支付仲介費用等支出,勞委會已於96年12月31日設置「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目前以家庭類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為主要推廣對象,並簡化直接聘僱引進作業手續及縮短外籍看護工再次來臺之時程,在省時、省錢、省力「三省」原則下,快速受理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相關申請,提供諮詢、查詢、收、代轉、代送及建立網路資訊系統等服務功能,以減輕雇主及外籍看護工之費用負擔,現行雇主已可透過直接聘僱方式自菲律賓、越南、泰國及印尼重新招募同一外籍看護工。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經勞委會與印尼官方共同努力下,已在96年12月12日第2屆臺印勞工會議中,針對直接聘僱合作議題有重大突破,臺印雙方取得共識儘速推動直接聘僱,初期先以雇主重新招募同一印尼尼藉看護工為主,再行推動至其他工作類別。勞委會另表示,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已提供雇主聘僱同一印尼籍看護工直接聘僱所需之申請書等表件及文件驗證程序,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並自97年1月17日開始受理,目前已配合收件代轉,雇主可多加利用。


詳情可向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02)66085001洽詢,或參考直接聘僱服務網站(http://dhsc.evta.gov.tw/)資訊。


全面研修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為強化合法聘僱之外國人收容機制,勞委會針對現行外籍勞工臨時收容作業要點中之收容對象、收容期限、收容經費補助行政程序及收容單位應協助外國人辦理等事項規定進行全面研修後,訂定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新訂定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內容重點為規範外國人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人口販運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為安置對象及其認定機關,並對收容期限予以明確規範,明訂遭雇主不當對待以及外國人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勞資爭議申訴時,其聘僱許可期限即將屆滿且不足1個月,並提出委任代理訴訟需求者,得延長安置1個月;遭受職業災害及依法處理有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禁止出國情事之外國人,得專案核准安置;外國人為刑事訴訟案件之被害者保障並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放寬其安置期限至4個月,並且得專案辦理延長;另簡化安置經費核撥及結報流程等行政作業,針對安置費用補助,由安置單位按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撥,勞委會將比照現行補助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外勞查察及諮詢業務經費核撥結報業務,分3期辦理經費核撥結報事宜。


勞委會表示安置作業要點於97年3月14日發布施行,屆時除有助於地方政府審核安置案件外,將使外國人安置作業流程更臻完備,對外國人權益更有保障。


職工福利金亦得納入外籍勞工工資得扣除之項目


勞委會97年3月4日發布補充規定,針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雇聘辦法)第43條第4項規定「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除指本辦法第43條第1項所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外,尚包括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


勞委會前於97年1月3日修正發布雇聘辦法第43條規定,惟事業單位於適用上開規定時,對於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可否從所聘僱外籍勞工工資中提撥職工福利金,尚有疑義,經該會研議後,凡是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及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即可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外籍勞工每月工資中先行扣除固定比例的職工福利金。


此外,關於法院或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依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執行時,就應予強制執行的財產,如果是外籍勞工的工資,雇主也應依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命令扣押工資金額先行扣除,作為償還所聘僱外籍勞工的債務或履行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用,另如依其他法律明文規定雇主得自外籍勞工工資逕予扣除的項目及金額,也可從外籍勞工工資中扣除。


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


8590-2311詢問相關事宜。


97年度外勞仲介服務品質評鑑依96年度公布評鑑要點及指標執行


為掌握外勞仲介機構營運狀況,並提供雇主選擇外勞仲介機構之正確資訊,提升從事外勞仲介業務之人力仲介公司服務品質,勞委會於92年起辦理「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並將評鑑結果公布於勞委會職訓局網站提供雇主參考。


勞委會為使評鑑業務更具效力與周延性,於96年1月3日修正發布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已將評鑑法制化,使評鑑辦理及評鑑結果分級、退場機制有法源依據,96年9月11日發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及96年11月21日修正發布本要點第3點附表,前開要點及指標係彙集仲介業團體、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團體、雇主團體、專家學者及縣市政府等各方意見修訂發布實施,基於考量行政安定性、法制穩定性及指標宜於評鑑當年之前1年發布以資各仲介公司據以遵循, 故97年度之評鑑依96年度公布評鑑要點及指標執行(係於98年1月起,就97年12月31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其9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辦理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評鑑)。


前揭評鑑要點及指標已上網公告,民眾可至勞委會職訓局網站(網址:http://www.evta.gov.tw


參閱。


96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開始進行


本局於97年2月27日至4月30日委託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進行「96年度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滿意度調查」,就聘僱外國人之雇主及外國人隨機抽樣進行電訪及面訪。如有疑問,可洽本局聯絡人:許雅惠小姐(02-8590-2377)或聯合行銷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人:魏美鑾小姐或簡文吟主任(請於每日下午1點後電洽02-2768-2744)。


預計三月下旬辦理93年1月13日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發無效期證


書作業。


本局為配合本會97年1月8日勞職外字第0970503005號令修正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業已於97年3月14日函知93年1月3日後取得4年效期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發無效期證書,並預定於97年3月下旬開始辦理換證作業,申辦換證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檢具下列資料郵寄本局辦理(本局地址: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5樓


(一)2吋照片二張。


(二)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正本。


(三)「93年1月13日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人員基本資料訂正表暨換發無效期就業服務 專業人員證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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