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申請外勞條件



製造業外勞:外勞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與有關體力工作


申請外勞條件 : 1.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一規定者。  2.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二規定者。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外國人受雇主聘僱從事製造工作者,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人數,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製造工之人數,每五人得申請聘僱外國人二人。


外勞人數比率 : 1.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2.屬附表二或附表三 A級行業之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3.屬附表二或附表三 B 級行業之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八。 屬附表二或附表三其他行業之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前項雇主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含下列人數: 1.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2.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但已依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之外國人人數,不予列計。 3.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外國人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人數。 4.申請日前二年內,依本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轉換雇主之外國人人數。


雇主聘僱外國人之人數與其引進外國人之總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 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 2.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 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得聘僱外國人一人。中央主管機關自雇主引進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起,每三個月依前項規定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第一項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及僱用員工人數,以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採計前三個月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平均數計算。 雇主聘僱外國人超過第一項所定之比率或人數,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雇主超過規定人數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