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課稅條件


條件 1<配息所得沒限制註冊地>


基金註冊地在台灣及中國大陸以外者


安致勤資會計師事務所長呂旭明表示,要搞懂境外基金課稅標準之前,要先了解你買的基金註冊地在哪裡。


這一次財政部要課徵的是「境外基金」,也就是基金註冊地在台灣、中國大陸以外的共同基金。


至於國內投信發行、投資台灣以外的共同基金,雖然也稱為「海外基金」,但因為基金註冊地是在台灣,因此並不在課稅範圍內。


也就是說,如果你買的是國內投信發行的新興市場基金、全球高收益債券基金、原物料基金等,因為基金註冊地在台灣,基金獲利屬於境內所得,無須繳稅。


唯一的例外是,若個人當年度海外基金的配股配息,和其他的存款利息加起來,超過個人綜合所得稅每年27萬元的免稅額,才要課稅。


此外,IFPC 國際理財規畫顧問公司執行長李雨珊還提醒,除了台灣與中國,包括香港、澳門等其他國家都被財政部定義為「境外基金」,若投資人購買的註冊地是在香港或澳門或其餘國家,就得看清楚以下條件2~4的內容了。


條件 2


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


海外所得包括營利所得、海外薪資、利息所得(海外股票股利股息、境外債券基金配息)、財產交易所得、租賃及權利金所得、退職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自力耕作漁林牧礦所得、競賽及中獎獎金給予、其他所得(包括境外基金買賣交易所得)等共10類,也就是說,以上10類所得加總起來超過(含)100萬元,才要課稅。


富蘭克林投顧經理梁珮羚表示,很多檔高收益債券基金的配息率高達8 ~ 10%,如果投資金額達上千萬的基金大戶,就要留意配息的金額是否超過100萬元。


至於境外基金獲利的部分,有2點特別提醒投資人:首先,獲利必須建立在基金買賣交易完成的基礎上,如果你的境外基金帳面賺了100萬元,但是沒有賣掉,則屬於紙上獲利,無須申報納稅。


其次,就是如何計算取得成本。


目前財政部的規定是,如果投資人無法舉證自己所持有的境外基金或其他海外股票的成本,就會以成交價的20%列為海外所得金額,海外不動產則以成交金額的12%列為海外所得金額,舉例來說,如果你明年以後賣出的境外基金總成交金額為100萬元,其中20萬元就要被列入海外所得金額。


如果投資人可以舉證境外基金或海外股票的成本,則以實際成本或今年12月31日的收盤價或淨值,兩者取其高視為成本。


例如你的境外基金實際成本淨值10 元,今年12月31日淨值為15元,你在明年1月1日以淨值16元賣掉,則16 - 15(以較高為成本)=1,這1元要列入海外所得。


而如果1月1日的淨值為13元,你賣掉時賠2元(13 - 15=-2),這2元可以用來扣抵其他檔境外基金的獲利,例如A基金獲利10元,B基金賠8元,那麼A+B=2,只要以2元認列為海外所得即可。


條件3


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海外所得算出後,還須將另外6個所得數字加總起來,超過600萬元才需課徵20% 的稅。


另外6 項包括: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壽險、年金險有3000 萬免稅額,超過3000 萬元部分才要列舉)、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員工分紅配股時價格超過面額部分、私募基金的交易所得。


簡單來說,這7個項目加起來統稱為「基本所得」,「基本所得」要超過600萬元,才需要課徵20%的稅,這就是一般所稱的「最低稅負制」。


條件4


最低稅負制稅金>一般綜合所得稅金


接著要比較一般綜合所得稅金與最低稅負制的稅金(基本所得稅額)哪一個金額比較高,兩者取其大申報(如下圖所示),也就是說,只需繳納一筆稅金即可。


李雨珊表示,最低稅負制實施迄今已經4年,但課徵對象全國約僅5000 戶,占全體申報戶的千分之1。


而最低稅負制對海外所得課稅,原本就只有金字塔頂端20%的高收入族群會受波及,也就是每1000 個申報戶中只有1 戶受到影響,多數投資人應該都不會有課稅的問題。


投信投顧公會秘書長蕭碧燕也強調,要符合以上4個條件的境外基金大戶實在是少之又少,可以說99%的境外基金投資人根本沒有必要擔心海外所得課稅問題,就算剩下的1%投資人要繳稅,這些人都是屬於高資產族群,繳點稅也是應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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