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外勞應備文件-經濟部工業局文件




製造業外勞應備文件-經濟部工業局文件: (1~6項準備齊全即可送工業局申請初估,7.8.9.項於外勞配額審核通過後,另行通知準備)




    1.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2. 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縣市政府免辦工廠登記證之證明文件。
    3.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4. 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稽徵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含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
    5. 工廠生產流程圖、機器設備之人機置圖及工廠平面圖。
    6. 製造業中具有特定製程之產業設備名稱及人員配置預估表。
    7. 國內勞工名冊正本(原住民、殘障人士需附戶籍謄本、殘障手冊)。
    8. 勞工退休準備金之匯款證明影本。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9. 勞工保險費繳款收據。
    10. 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 製造業外勞應備文件-勞委會職訓局文件: 待經濟部工業局審核通過後,準備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審查

    1. 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團體立案證書或特許事業許可證影本。
    3. 求才證明書。
    4.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5.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下最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開立無違反法令證明書)

      • 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 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 第二類外國人雲定工作之場所,無本法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 無業務繁縮、停業、關廠或歇業情形之虞。
      • 申請日前二年內,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之情事。

    6.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7. 審查費收據正本。
    8.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製造業外勞核配比例-A級產業: 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20%。
  • 製造業外勞核配比例-B級產業: 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18%。
  • 製造業外勞核配比例-C級產業: 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申請當月前兩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15%。



  1. 製造業外勞注意事項--本、外勞聘僱比率取消後,勞委會將加強事後查核,每三個月定期稽核廠商聘僱外勞和全廠員工總人數比率是否符合規定,若以不實資料獲得外勞配額的廠商,將依1比5的比率取消廠商多出的外勞配額。
  2. 製造業外勞注意事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 屬高溫、低溫、噪音、粉塵、震動、高壓氣體、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重體力勞動作業、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 屬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達一小時以上之特殊時程之產業,並經中央目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



■製造業外勞申請資格:



  • 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

■製造業外勞申請比例:



  • 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 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
  •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前項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製造業外勞定義:



  • 係指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許可引進,來台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外籍工作者。

製造業外勞基本政策:



  • 基於國內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係採取限業限量方式開放引進,主要是協助事業單位解決勞力不足的措施,而非用來改變或降低國內的勞動條件。目前對外籍勞工的開放引進,有下列需要注意的原則:

    • 非法外勞不予就地合法:

      • 為維持法律尊嚴,並建立公平競爭環境,對非法外勞,繼續加強取締,並予限令出境。

    • 避免外勞造成社會問題:

      • 為避免引進外勞來台工作引發社會問題,對外勞的引進,除在數量上予以必要之限制外,也規定外勞來台工作,須具有其本國政府出具之行為良好證明,亦須具備我國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之檢查合格證明,對外勞的基本權益,亦應予以保護,以免衍生社會問題。

    • 防範外勞成為變相移民:

      • 台灣地區地狹人稠,已無能力容納外來移民。因此,引進外勞限定在台工作期限,避免成為變相移民。

    • 未經許可,不得換工作:

      •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未經許可,不得轉換雇主:

      • 外勞未經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即不得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

    • 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 以居留證上註明之工作種類為主。例如營造業聘僱之外勞,得從事之工作類別,不得從事需相關證照之工作(如職業駕駛、起重機操作員等)。雇主如有違法情形,外勞可向相關單位申訴,或以外勞申訴免費專線檢舉。



製造業外勞申請資格途逕:


 


一、原有外勞配額之廠商,循環使用,申請重新招募。


 


二、目前沒有外勞名額之廠商有3種途逕。


 


(A) 傳統產業-2億元以上之重大投資專案申請高 技-5億元以上之重大投資


(B) 國內承接-由已使用外勞之廠商因關廠、歇業,而釋放出 外勞名額,經由各地就業服務中心,完成轉出登記;目前廠內無外勞之廠商,申請承接登記時,需提供三照。


(C) 直接接續聘僱-因整廠買賣機器,賣出廠註銷工廠商證,原有外勞可直接向勞委會提出申請,轉移至買機器之廠家。




製造業外勞國內承接之申請辦法:承接優先順位


 


1 同製造業核准函(通常為遞補函)


 


2 優先聘僱就業服務中心推介之失業本國勞工,比例 21


 


3 目前無外勞名額之廠商。


 


4 已有外勞名額,但未達政府規定之比例上限者,本勞 ×30%為上限。


 



製造業外勞國內承接之準備資料:


 


一、公司三照。


 


二、最近12個月勞保明細表(統計人數)


 


三、 需提撥勞工已退休準備金(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証明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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