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行業類別與法規


壹、根據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管理規則(已廢止)
一、俗稱八大行業



係指視聽歌唱、理髮、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業

二、各行業其定義如下:
(一)視聽歌唱業:指提供伴唱視聽設備,供人歌唱之營利事業。



(二)理髮業:指將營業場所加以區隔或包廂式經營為人理容之 觀光理髮或視聽理容之營利事業。
(三)三溫暖業:指提供冷、熱水池、蒸烤設備,供人沐浴之營利事業。



(四)舞廳業:指提供場所,備有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五)舞場業:指提供場所,不備舞伴,供不特定人跳舞之營利事業。



(六)酒家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菜或其他飲食物之營利事業。



(七)酒吧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或其他飲料之營利事業。



(八)特種咖啡茶室業:指提供場所,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飲料之營利事業。

三、違反規定之處分:



1. 商業登記法



(1)未經登記,即行開業者,其行為人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業。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拒不停業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二條規定)。


(2) 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命令停止其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


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處分後,仍不停止經營登記範圍外之業務者,得按月連續處罰。(第三十三條規定)。



2. 未經登記擅自營業或登記事項不實者,依營業稅法之規定。



3. 違反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者,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4. 違反變更建築物之使用,依建築法之規定。



5. 違反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者,依消防法之規定。



6. 有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或犯罪嫌疑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或 刑法之規定。



7. 違反食品衛生之規定者,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8. 違反環境保護之規定者,依環境保護相關法律之規定。



9. 有足以影響兒童或少年身心發展之行為,依兒童福利法或少年福利法之規定。



10. 視覺障礙者從事按摩者,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



11. 違反其他法令者,依其規定。

貳、上開處罰之規定,皆因前開管理規則遭廢止後,故回歸各相關法規之規定。

參、若刊登之內容涉及猥褻或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則依據刑法第235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加以處罰。



(一)刑法第235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伍、倘若廣告業主所提供之工作職缺刊登內容張貼「限男」、「限女」、「外型姣好」、「五官」、「身材」、「體態」、「亮麗」、容貌要求等字眼,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40條第2款、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進而依就業服務法第第65條第1項加以處罰。



(一)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僱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獲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三)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2款規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二、為不實或違反第5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揭示。



(四)就業服務法第65條第1項之規定



違反第5條第一項…第40條第2款…規定者,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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