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典》單車違規罰則
更新日期:2009/06/01 06:59
▲72條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處所有人180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73條 不在劃設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及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74條 不服從執行交通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方向行駛,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及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75條 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及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
(市警局交通隊提供,記者張協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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