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買農地注意了 土地交易免稅 限所有權人!


合資買農地注意了  土地交易免稅 限所有權人【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王家兄弟合資購買農地,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兄長名下,後來出售,王君(化名)亦分得款項。


南區國稅局核定王二所獲利益為「其他所得」,除補稅外並予處罰。


王二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判決指出,土地交易所得免稅僅限於土地所有權人。


南區國稅局表示,王君於民國60年間與兄弟等五人共同出資,購買高雄縣內農業用土地,因未具自耕農身分,無法辦理產權過戶,將土地登記於具備自耕農身分之兄長名下。


94年兄長將該土地出售與甲君,並將其中出售價款500萬元支付予其他兄弟等四人,王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這筆得款,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王君主張,法令限制非具有自耕農身分者不得擁有農地,才將土地登記於兄長名下,實際上是兄弟五人共有,出售土地應免納所得稅。


案經復查、訴願均遭回,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二敗訴。


2009-10-22/經濟日報/A17/稅務法務】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專案開發ㄚ清 的頭像
    專案開發ㄚ清

    ㄚ清房地產物業專業整合服務網

    專案開發ㄚ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