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實際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更新日期:2009/12/04 10:56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204 10:55:00)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員之間如具有實際的僱傭關係,即使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委會簽訂之契約上載明收取服務費屬代墊性質,還是會被認定為銷售勞務,如未開立發票將被視為逃漏稅,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部分大樓管理顧問公司主張其與管委會所簽訂之合約內容載有「代收代付」保全服務人員薪資,因此僅就收取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部分開立發票。
惟按財政部函釋,管理公司與大樓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或住戶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或大樓管理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以及帳簿等相關資料就可查明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查獲轄內某保全公司承攬大樓保全業務收取費用,未全數開立發票,該公司雖主張收取保全人員薪資部分為代收代付,依規定不需開立發票,惟經追查保全人員薪資扣繳情形、大樓管委會帳簿憑證及保全服務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與保全人員具有實質僱傭關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代收代付性質,因此查得該公司短漏開銷售額300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被補稅處罰。
訊息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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