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建物未同時移轉 所有權人兩種認定
更新日期:2009/12/02 00:07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其地上建物如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土地及建物出售未同時申報移轉,其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之認定,依財政部七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台財稅第七五二○七九五號函規定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土地移轉現值係如期申報者,應以訂立買賣契約日建物登記簿所載房屋之所有權人為準。
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者,則以房屋稅籍資料登載之納稅義務人為準。
(二)土地移轉現值係逾期申報者,應以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日前項資料登載之所有權人或納稅義務人為準。
該稅處進一步表示,目前申請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每人一生只有一次機會,且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十%,比一般用地的最高稅率四十%還要划算,稅額相差高達三倍之多,民眾可依自身情況作最有利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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